金融央企領導職務消費禁令出臺

2012-11-22 09:54     來源:新京報     編輯:范樂

  - 解讀

  緣何專門針對

  金融央企發文

  昨日,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系主任曾康華表示,此前,我國多次發佈對國企負責人的消費監管,比如中紀委曾禁止公款買煙;國資委發過指導意見,對公車私用、收受禮品、公款旅遊等重點監管。但緣何文件再三下發,問題卻無法解決呢?曾康華表示,一個原因是職務消費不好界定。在國企負責人進行職務消費時,有時是集團或群體消費,不好劃分;不少單位也會主動把領導的職務消費,轉嫁到單位身上。

  緣何專門對金融企業發文?曾康華表示,主要因為這是一個特殊行業,風險很大,容易出現問題。同時,該行業領導的薪水也非常高。因此,對這些管理層的職務消費的監管,也可以看作收入分配改革的一個方面。

  - 連結

  金融央企領導職務消費禁令

  《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

  1.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2.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3.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4.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5.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6.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7.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8.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10.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産、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11.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