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決定
一、第十條修改為:“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後,應當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49%。”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境外投資者可以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的,比照適用本規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