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期貨交易條例 鋪路原油國債期貨

2012-09-14 09:01     來源:上海證券報     編輯:王偉

  1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條例對期貨交易行為作出進一步界定,並賦予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職責。

  據接近監管層人士透露,《條例》的修改還為原油、國債期貨等産品創新進行了相關鋪墊。

  明確“期貨交易”定義賦予地方政府職責

  “這次修改條例為進一步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有關人士向記者表示,修改後的條例對期貨交易的界定更加嚴格,同時刪去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並賦予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職責。

  修改後,“期貨交易”的定義為: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同時,《條例》明確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明確期貨交易定義,主要目的在於為《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開展相關清理整頓工作提供法規依據。

  此外,《條例》還明確,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此前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開展過程中,由於缺乏相關法規的明確規定,容易出現部分交易所規避監管的情況。”上述人士表示,修改後的條例明確了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職責。

  或為原油國債期貨創新鋪墊

  對於《條例》修改中關於完善期貨交易制度的有關具體規定,接近監管層有關人士表示,相關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為國債期貨、原油期貨等相關産品創新進行了鋪墊。

  據了解,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將關於期貨交易所職責規定中的“保證合約的履行”修改為“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二是對《條例》關於“保證金”定義的規定作了修改;三是將《條例》關於結算的規定修改為“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佈的結算價格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其中,“保證金”定義修改為: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曜冀荒傻淖式鴰蛘嚀嶠壞募壑滴榷ā⒘鞫鄖康謀曜疾值ァ九扔屑壑と糜誚崴愫捅Vぢ腦肌

  對此,接近監管層人士告訴記者:“在修改《條例》徵求意見稿上報的過程中,監管部門就考慮到要為期貨市場産品創新預留空間,這次條例修改通過,在一定程度上為國債期貨、原油期貨等創新品種未來的上市作出了制度上的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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