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規劃綱要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一章中明確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主要內容是:銀行根據各類存款餘額的一定比例向專門的存款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當銀行經營出現危機或面臨破産倒閉時,存款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協議向承保銀行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構建現代金融安全網的重要內容。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此起彼伏,造成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蕩。我國快速發展的銀行業也存在部分金融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經營不規範、貸款品質不高等問題。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以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為核心的現代金融安全網,並將其作為我國現代金融系統的堅強後盾,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現代金融安全網通常包括三大內容: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和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功能。當金融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金融安全網將對金融機構實施救援,存款保險制度對儲戶利益實施預防性保護,中央銀行發揮金融體系最後穩定器的作用。目前,我國周邊不少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增強社會公眾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促進我國金融系統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減少政府隱性擔保弊端的根本舉措。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金融機構憑藉政府的信用經營。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在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個人債務清償責任。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級政府或中央銀行“埋單”的缺陷和弊端日益顯現出來,這種模式不僅會給各級財政帶來沉重負擔,而且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出現扭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徹底改變政府隱性擔保的現狀,消除隱性擔保的弊端。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增強我國金融機構活力的現實需要。市場經濟發展越深入,市場機制越健全,市場競爭就越充分。有了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就要繳納更高的保險費率甚至退出市場,這可以激發金融機構的活力和提高經營業績的動力,提高我國金融機構整體素質和競爭力。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和避免行政關閉金融機構産生的巨大社會衝擊和負面影響。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事關金融體制改革大局,需要統籌兼顧,積極穩妥地推進。一是加快出臺配套措施。應擇機出臺與存款保險制度配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讓那些陷入危機、經營困難的高風險金融機構順利退出市場,以鎖定危機損失,維護金融體系安全。二是應當採取強制性存款保險模式。據統計,目前國際上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絕大部分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模式。因為如果實行投保自願的存款保險制度,那麼只有那些經營風險較大的銀行才會參加保險,進而導致保險基金數額小、保險範圍窄,很難保證在銀行資金髮生大量損失時對儲戶的有效賠償。三是選擇差額費率方式。存款保險機構應根據各投保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指標來評估其風險大小並以此制定不同級別的保險費率,風險越高,費率越高,這樣才能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有效,也可以防止一些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搭便車”,從而有效制約投保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産生。四是加強對銀行體系的監督。主要包括對市場準入、業務範圍、資本金資訊披露、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督。五是向民眾普及存款保險與風險意識方面的知識,培養存款人的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