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銀行上市標準 應體現扶持小微企業

2012-05-16 10:34     來源:中國證劵報     編輯:范樂

  停頓4年之久的城市商業銀行上市有望近期重啟。據報道,相關部門已草擬出《中小商業銀行上市參考標準(草稿)》,有望在時機成熟之際發佈。

  相對於既往的城商行等中小銀行發行上市標準,新參考標準放鬆了對跨區域經營條件約束的限制,強化了保薦機構對中小商業銀行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核查論證程式,並在繼續重點關注銀行監管評級指標基礎上,對中小銀行上市的審核重點內容做了改進,堪稱原有上市標準的制度跨越。譬如根據該中小銀行上市標準草稿,上市監管機構將密切關注擬上市中小銀行的四大方面——資本構成的穩定性、資産品質狀況(包括銀行不良貸款變動趨勢、抵押貸款等管理現狀對銀行整體資産的影響)對資本的影響及資本補充能力、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等內控監督機制的完善性以及所在地區的穩定性。

  但新上市標準在承繼了既有銀行類企業和實體企業上市的一些優良傳統外,也沿襲了實體企業上市標準中過分重視“利潤”的缺憾。比如“最近三年銀行業監管部門監督評級的綜合評級結果為3級以上;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最近一年的資産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高於銀行業平均水準;最近一年的不良資産貸款率低於銀行業平均水準,撥備覆蓋率高於銀行業平均水準;最近三年內無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受到銀行業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十分必要,但缺乏將中小銀行作為“超級”金融企業看待的應有社會責任擔當標準,例如信貸扶持小微企業等,標準創新稍顯不足。

  實際上,作為一直享受中央和地方政策扶持的“超級”金融企業(相對於一般企業而言),中小商業銀行尤其是城商行、農商行在發展過程中享盡了其他一般企業無法企及的天時地利人和。沒有政策的積極扶持及公眾對其作為特殊企業的寬容,譬如存貸利差遠超國際平均水準和財政對其進行的頻繁“資金輸血”等,這些企業很可能早就不存在了,更遑論上市。如今經濟放緩,小微企業經營資金困難,這些中小銀行尋求上市之際,讓其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對其設置一些不同於一般實體企業的回饋社會、反映宏觀扶持導向政策的上市標準,從而結合我國國情,趟出一條中小銀行上市標準的創新之路和金融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創新之路,筆者認為正在草擬但尚沒有正式出臺的這份上市標準大有可為。

  在國務院近日向外公佈的涵蓋財稅、金融、公共服務在內的所有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金融支援是重要的一項,也是最難實施,需要細化相關措施的部分。中小銀行如果在這個時候能夠站出來響應政策號召,不空喊口號,在控制風險的情況下,不怕麻煩對小微企業進行近距離信貸支援及其他金融支援,甚至不惜為此降低自己的利潤,踐諾自己的社會責任,這無疑都是值得鼓勵的行為。對於中小銀行,即使其資産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準,不良資産貸款率略高於銀行業平均水準,不符合現有中小銀行的上市標準,但只要監管部門將來在正式出臺的標準規定上增加並列適用的公益性、政策扶持性上市標準,譬如擬上市中小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佔到其總信貸投放的40%以上,這些中小銀行仍然可以上市,甚至可以優先安排上市。

  具體來説,筆者認為在中小銀行上市標準中,不妨增列單獨適用或並列選擇適用的一些反映上市指標,以體現社會責任、支援小微企業和反映其對待公眾利益態度。譬如可以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要求擬上市中小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信貸投放要佔到其總信貸投放的30%以上,每年公益捐贈佔其凈利潤的百分率不得少於1%,連續24個月對存貸款者沒有實行違規收費項目,以及對該銀行的監管部門有效投訴12個月內不得超過12件等。同時,對於那些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佔到其總信貸投放40%以上的擬上市中小銀行,或連續24個月沒有實行違規收費項目、零投訴的擬上市中小銀行,可以在維持利潤為正值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其資産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的上市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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