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指南》徵民意,16類企業應發環境年報
突發環境事件須一日內披露
上市公司將要承擔更為明確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環境資訊公開義務,對於突發環境事件,須在1日內發佈臨時環境公告。
環境保護部昨日公佈《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指南》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徵求意見截止日為本月25日。
環境年報要含污染物排放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南》要求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發佈年度環境報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守法、環境管理等方面的環境資訊。
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年度環境報告應披露重大環境問題的發生情況,對於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並已發佈臨時環境報告的,應報告環境事件最終處理結果和環境影響,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經濟賠償。
此外,因環境違法違規受到重大環保行政處罰並已發佈臨時環境報告的,年度環境報告應報告採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對於生活工作于上市公司生産企業附近的公眾而言,更在意的是企業污染物排放資訊。
《指南》對此明確規定,年度環境報告要説明下屬各生産企業廢水和廢氣中常規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出現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要説明排放濃度、排放標準、超標原因和整改措施。
環保處罰須一天內披露
除年度環境報告外,《指南》還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的臨時環境報告制度。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上市公司,應在事件發生1日內發佈臨時環境報告,披露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事件對環境影響情況和人員傷害情況(如有),及已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等;因環境違法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環評限批,被責令限期治理或停産整治,被責令拆除、關閉,被處以高額罰款等重大環保處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得知處罰決定後1天內發佈臨時環境報告,披露違法情形、違反的法律條款、處罰時間、處罰具體內容、整改方案及進度。(楊華雲 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