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入股保險公司試點:每家銀行只能投資一家

2009-11-27 10:2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肖燕

  中國銀監會近日發佈《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為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份試點工作,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進一步提高服務水準,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經與相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銀監會近日發佈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在該辦法總則第三條中規定,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辦法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四個方面,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強調董事會負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牆”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資訊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並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牆監督管理。

  第二,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除要求銀行董事會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外,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同時,對保險公司購買銀行股東各類證券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三,在並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投資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第四,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行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將有利於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用、優勢互補,有利於更好地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

  《辦法》發佈後,銀監會將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管,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防範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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