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明確,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産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産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外匯局將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産、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
此外,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應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徵求意見稿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外匯局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6月19日前就該徵求意見稿向外匯局提出意見。(盧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