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仍期待“放寬”稅前扣除比例

2012-05-30 10:31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5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新《通知》),再次明確了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衝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衝抵部分,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對於保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對保險公司的影響,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國軍指出:“保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未來負債,並不是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所以必須採取稅前扣除,否則保險公司將被雙重徵稅,這對保險公司的影響非常大,同時對保險公司也不公平。”

  據了解,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餘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完善保險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就下發了《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009版《通知》),對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做出規範。

  記者注意到,與2009版《通知》相比,新《通知》中各項規定及稅前扣除比例均無變化。對此,王國軍表示:“雖然此次出臺的稅收政策只是以往政策的延續,並沒有實質性變化,但這使保險公司在準備金支出以及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稅前扣除的規則有了延續性,使稅前扣除有據可依,不至於造成市場混亂。另外,此項政策的延續也體現出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相關問題的理解和支援。”

  實際上,為積極支援解決“三農”問題,在此之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再次延續了《關於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促進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提高農業巨災發生後恢復生産能力。而國家政策對保險行業的重視與支援也可見一斑。

  值得注意的是,2009版《通知》執行日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3年時間,而新《通知》執行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5年時間,從3年到5年變化是否釋放出某種信號?稅務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情況在稅收政策中比較常見,“有效期”從3年延長到5年,説明該項政策在過去3年中執行基本順暢,而且對保險業發展確實起到了一些積極作用。不過,無論是3年還是5年,從側面都反映出這項政策並非是永久性的政策。

  記者在採訪中還發現,儘管2009版《通知》在過去3年中執行順暢,且對保險公司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業內仍普遍希望能將比例限額放寬,因為限額的放寬使保險公司繳稅更少,可直接拉動保險公司的利潤,提高保險業支援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對行業整體發展也更為有利。“保險公司期待各種業務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稅前扣除的比例再加大一點、再細化一些,如非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種類較多且有較大差別,僅規定不超0.8%的稅前扣除比例並不科學。此外,對其他險種的扣除比例也是如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應對財稅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一個廣泛深入的調研和全面細緻的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將政策細化,以確定未來幾年政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而不是僅僅簡單地使政策延續而已。”王國軍如是説。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在新《通知》出臺前,關於將比例限額放寬的呼聲始終存在,但從目前政策未做調整的實際情況看,這顯然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綜合考慮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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