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規模將與公司償付充足率直接掛鉤。昨日,記者從保監會網站獲悉,保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掛鉤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了投資型保險産品風險控制要求。
記者了解到,市場上財險公司銷售的投資型保險以理財型家財險居多。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此類投資險收益設計,一般是以銀行的同期定存利率為基數。産品設計相對簡單,也可以理解為披著‘家財險’外衣的理財産品。”
《通知》指出,此類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産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須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凈盈利,同時,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於150%。對於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
據介紹,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掛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