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提高我國外匯市場的流動性,完善價格發現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
予以修訂,並於4月17日發佈了新《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原《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同時廢止。
《指引》規定,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分為即期做市商、遠期掉期做市商和綜合做市商。《指引》主要取消了關於做市商資本充足率以及代客跨境收支規模兩方面的限制要求。
按外匯局規定,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資格須首先申請相應做市品種的嘗試做市資格。《指引》取消了申請嘗試做市資格中“最近一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一項,而增加了“具備健全的外匯業務風險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內部資金和結售匯轉移定價機制和較強的本外幣融資能力”要求。
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做市商和遠期掉期做市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方面,新規取消了“最近兩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9%以上”的限制;此外,新規還取消了代客跨境收支規模的門檻。取消了“最近兩個年度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內”的限制。增加了“具備健全的外匯業務風險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內部資金和結售匯轉移定價機制和較強的本外幣融資能力”的要求。
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綜合做市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方面,新規取消了“最近兩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0%(含)以上或最近一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1%(含)以上”;將2010年原規定中“成為即期做市商5年(含)以上並成為遠期掉期做市商1年(含)以上”改為“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遠期掉期做市商資格3年(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