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9日通報對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立案稽查和對深圳珈偉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採取監管措施的有關情況。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證監會于2012年8月對媒體質疑的新大地進行正式立案稽查。在此之前,2011年3月28日,證監會受理新大地發行申請;2012年5月18日,證監會創業板發審委審核通過新大地的首發申請;2012年7月3日,新大地和保薦機構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終止發行上市申請。
該負責人強調,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發行人向證監會報送的證券發行申報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無論發行人處於發行申請的哪一階段,即使已撤回發行申請材料,只要申報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均屬重大違法行為,證監會將依法嚴肅處理,追究各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這位負責人還通報了對珈偉股份首發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採取監管措施的有關情況。經查,在珈偉股份發行上市過程中,對於珈偉股份存在的2012年第一季度銷售收入及凈利潤出現較大幅度下滑且將對全年業績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珈偉股份及相關仲介機構在向證監會提交的關於珈偉股份會後重大事項的承諾函中未如實説明,珈偉股份及保薦機構、簽字保薦代表人亦未在招股過程中作相應的補充公告或説明。
證監會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的有關規定,對珈偉股份採取了監管談話並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的有關規定,對保薦機構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簽字保薦代表人採取了“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監管措施。同時,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還對珈偉股份的發行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進行了談話提醒。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根據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的要求,發行人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要承擔主要責任,相關仲介機構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今後,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證監會與銀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通知,對證券執法過程中涉案當事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查詢等相關問題做出了進一步規範,同時明確了證監會下屬各證監局、銀監會下屬各銀監局與各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工作聯繫機制,為及時解決證券執法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具體問題進一步夯實基礎。下一步,證監會將不斷加強與其他相關各方的協作,繼續嚴厲打擊各種證券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記者 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