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治理報告須在今年4月30日前報送,保監會明確要求:公司治理報告由董事長負責牽頭起草。
2月23日,保監會下發了要求做好《保險公司治理報告》報送工作的通知:公司治理報告由董事長負責牽頭起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保監會。獨立董事對公司治理報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應將意見一併報送。
按照要求,只要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設有董事會的中、外資保險公司,都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
保監會要求,公司董事長應當加強督導,董事會秘書應當切實負責。對於公司治理報告內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時報送的公司,保監會將對其採取監管談話或下發監管函等措施,並相應扣減公司治理評價得分。 (據上海證券報 盧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