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視的是,銀行業聯盟需要相應的財政聯盟相匹配,擬議中的歐洲經濟政府,應得以切實的推進。即便如此,隨單一監管機制乃至銀行業聯盟而來的債務共擔,仍可能成為套在無辜的勤奮的那部分歐洲納稅人背上突如其來的枷鎖。”
上周晚些時候,歐盟在布魯塞爾召開的首腦峰會重點幹了一件大事,就2013年開始對歐元區6000家銀行進行單一監管達成初步共識:歐盟各國同意在2013年1月1日完成銀行業單一監管機制的法律框架文件的編制,然後在2013年整年的時間裏對這些文件逐項落實。
共識的取得可不容易。從10月18日下午4點開始一直討論到19日淩晨2點,各國尤其是德法兩國終於統一認識。法國提出的全覆蓋6000家銀行的監管方案被採納,而不是德國提出的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方案。法國承認2013年年初就實現監管的目標已不可能實現,新的妥協方案放寬到2013年整年落實,更符合德國的“漸進論”。
歐洲銀行業聯盟的建立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市場普遍解讀説。根據歐盟公佈的提案,理想中的銀行業聯盟計劃“三步走”:賦予歐洲央行對歐元區所有銀行的監管權,歐元區以外的歐盟國家的銀行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加入這一監管體系(單一監管機制);由銀行自己出資設立一個基金,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銀行破産清算(銀行清算機制);建立一個健全的存款保險機制,從而在銀行破産或重組時保護歐元區儲戶的利益(存款擔保制度)。
然而,這關鍵的一步還只是就時間表達成了共識。在隨後的兩個多月時間裏,歐盟需要編制出各國一致同意的法律框架文件,並在2013年整年裏把這些框架文件落實到各銀行。這怎麼看起來都像一個難以完成的任務。編制各方認可的統一的文件倒不難,難的是如何能有效地對6000多家銀行進行切實的監管。與主權國家不同,歐洲銀行業分屬不同的主權實體,監管的難度與成本遠遠超出主權國家。可以預料的是,多頭監管、低效監管,將會伴隨落實後的單一監管機制。
接下來的演進或許是,在防範歐洲金融風險、推進經濟一體化目標下的銀行業單一監管方案,淪落為歐盟與歐洲各國對金融權力的重新分配遊戲。在權力的重新分配中,有幾個當前急需要厘清的關係:各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許可權如何劃分、去年才成立的歐洲銀行監管局在新成立的單一監管機制中佔何種地位、擬議中的銀行業聯盟與歐央行的關係如何設置、非歐元區銀行加入監管機制後該如何表達聲音承擔義務等。
根據之前的設定,歐洲穩定機制(ESM)向困難銀行注資的前提是銀行業單一監管機制得以實施。鋻於此,市場對單一監管機制的初步共識給予了正面解讀,而硬幣的另一面則是,歐央行究竟需要為單一監管機制承擔多大成本,或者説歐央行是否有能力承擔這些成本。單一監管權的獲得,既放大了歐央行的權力,也增大了歐央行的責任與負擔。歐央行升格為事實上的最後貸款人,也將為潛在的道德風險承擔責任。並且,原本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責的歐央行,又要開始承擔微觀審慎監管職責,如何保持獨立性,也是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另一個並不潛在的問題是,歐洲的單一監管機制,將在所監管的6000家銀行仲介入多深。介入太深會否壓抑到銀行的盈利能力?介入太淺又是否能起到相應的風險防範責任?並且,單一監管機制又該如何防範由成員國政治和財政緊張對被監管銀行的侵襲,又該如何防範成員國與成員國銀行之間的“共謀”?拋開“陰謀論”,在危機的大背景下,監管的合理性受到較少的質疑,盈利的訴求被政治壓抑,而一旦走出危機,又如何能在合理監管與盈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上述諸多疑問的提出,並不意味著否認歐盟在布魯塞爾幹了一件大事的事實。這是歐盟建立銀行業聯盟的第一步,也是歐洲踐行金融一體化乃至經濟一體化的重要一步。歐盟在銀行業的監管介入,有利於分離政府救助與銀行救助,打破銀行危機與主權債務危機的惡性迴圈,防範因銀行業危機而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的致命衝擊。
然而,不可忽視的是,銀行業聯盟需要相應的財政聯盟相匹配,擬議中的歐洲經濟政府,應得以切實的推進。即便如此,隨單一監管機制乃至銀行業聯盟而來的債務共擔,仍可能成為套在無辜的勤奮的那部分歐洲納稅人背上突如其來的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