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個別發卡方“陽奉陰違”,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本卡解釋權歸發卡方所有”、“本卡過期不退,餘額作廢”,預付費消費卡曾是“霸王條款”的“重災區”。不過,記者最近走訪發現,經過半年多專項整治,大多數預付費消費卡上的 “霸氣”條款已經消失。但仍有個別發卡方“陽奉陰違”,在卡片之外設置門檻,增加消費者維權難度。
本市對霸王條款採取專項整治前,預付費消費卡過期作廢且不退卡內餘額是消費者投訴比較集中的問題。據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尹文清介紹,發卡方對預付費消費卡設置使用有效期,並在過期後將卡作廢有其合理性,但卡內金額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發卡方單方面決定將卡內餘額作廢,涉嫌無償佔有,侵害了消費者財産所有權,應退還餘額,如不退還,將構成不當得利。
在這一問題上,絕大多數發卡方在近期作出妥協,為過期但尚有餘額的卡提供有償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東方文化卡、斯瑪特卡、杉德萬通卡等規定,不記名的過期卡可到發卡公司辦理激活手續,每張卡10元,有效期從激活日起延長1年。而不記名的聯華OK積點卡如過期,則扣除卡內積點的2%作為延期的服務費,單張積點卡收取的手續費最高不超過5個積點,消費者申請延期成功後,積點卡使用截止日期將順延90天。
不過,上述發卡方大部分均表示不接受退卡,只能在部分商戶消費時將卡充抵消費金額,一般每張卡可抵用10元或20元,抵用後該卡將由網點回收。東方文化卡可以退卡,可退還工本費人民幣20元。聯華OK積點卡則不能退卡,也不能抵用。
業內人士指出,發卡方“妥協度”仍很有限。不讓消費者退卡,反而要收取續卡費用,這筆費用設定得未必合理,有“強制消費”之嫌。如果發卡方與消費者事先約定一方解除合同要承擔的違約責任,那麼消費者完全有理由主張按約定,在扣除適當違約金後退卡並拿回卡內餘額。而根據《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記名商業預付卡不應設有效期,而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則不得少於3年。顯然,很多預付卡激活後的有效期都比規定的要短。
除此之外,售後服務網點的“稀有”也是阻礙消費者維權的難題。記者致電斯瑪特卡客服獲悉,上海為過期斯瑪特卡辦理續期的服務點只有一個,杉德萬通卡辦理相同手續的服務點也只有兩個。而這些消費卡的銷售網點卻是售後服務網點的數倍乃至數十倍。
儘管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發卡方有設置多少個售後服務網點的義務,但本著公平交易的原則,預付費消費卡的續卡服務點應不少於售卡點。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指出,過少的續卡服務點已經成了無形的門檻,增加了消費者維權成本,發卡方的這種重銷售而輕服務的做法對消費者有失公平,同時涉嫌不當得利。據透露,今年年底,市消保委計劃約談16家在滬開展預付費消費卡業務的企業,進一步監督企業“霸王條款”的整改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