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人取錢忘拔銀行卡 順手牽走兩萬元

2012-09-04 14:35     來源:齊魯晚報     編輯:范樂

  微山的馬女士到銀行取錢時,不慎將銀行卡忘在取款機裏,兩天后去銀行挂失,卻發現卡裏的兩萬元不翼而飛。民警經過查看監控,將取走兩萬元的李某抓獲。微山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4月7日早上8時,微山縣市民馬女士來到微山縣戚城街一農業銀行的網點取款,由於粗心大意將銀行卡忘在了取款機內。直到兩天后,馬女士才發現自己的銀行卡不見了,立即趕到銀行挂失。誰知到了銀行一查,馬女士發現銀行卡裏少了兩萬元錢,馬上報了案。

  民警根據馬女士講述的資訊,調取了銀行的監控錄影,發現一名男子在馬女士取完錢後,使用馬女士遺留在取款機裏的銀行卡將現金取走。民警通過調查,很快將該男子的身份鎖定,隨後趕往該男子李某家中對其進行抓捕,然而李某已畏罪躲避。三天后,在巨大的心理壓力下,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回了全部贓款。

  據李某交代,4月7日早上他到農行取款,發現前面的取款人忘記取回銀行卡。湊近一看,取款機界面正處於取款狀態,李某在好奇心的驅使下,試著按了取款鍵,並輸入單次最大取款金額5000元,沒想到取款機果真吐出5000元,隨後,李某又分3次取走了15000元。

  法院一審後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李某存在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並且主動退贓,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説法>> 微山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孫悅華—— 與“許霆案”不同 係冒用他人信用卡

  “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多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微山法院刑庭庭長孫悅華表示,李某拾得他人銀行卡並在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也明文規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前些年備受關注的‘許霆案’,也是在自動取款機上多次取走現金,但與此案的性質不同。”孫悅華庭長介紹,“許霆案”中,由於自動取款機出現故障,許霆利用故障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多次取走現金。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所以構成了盜竊罪。而本案中李某使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取款,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所以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連結>> “許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廣州青年許霆在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取出1000元後,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裏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再次前往提款,反覆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

  事後,許霆畏罪潛逃,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許霆隨後提出上訴,2008年3月,廣州中院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許霆再度上訴,2008年5月,廣東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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