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對有經驗者銷售理財産品金額不得低於10萬

2009-07-09 08:56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肖燕

  昨天(8日),銀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不得向無投資經驗者銷售,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産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

    《通知》引導商業銀行調整理財業務的定位,加大客戶細分力度,在引導高端投資者審慎投資的同時,尤其要求銀行對中低收入投資者進行更有效的保護。《通知》更加強調了商業銀行“賣者有責”,加強了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通知》強調,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堅持審慎、穩健的原則對理財資金進行科學有效地投資管理,盡責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通知》在客戶分類方面也提出了原則性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將理財客戶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並要求僅向有投資經驗客戶發售的理財産品的起點銷售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且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發售。

    《通知》對於理財業務的會計核算和資金託管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對於計入表內的理財資産必須計提必要的風險撥備,加強對理財資金安全性的管理。

    在投資方向上,《通知》對理財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産品、銀行信貸資産、金融衍生品和結構性産品等提出了具體要求,禁止理財資金以任何形式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投資風險管理,不得將商業銀行理財客戶的資金用於投資高風險或結構過於複雜的金融産品。

     專家解讀理財資金不得投資境內二級市場股票

    《通知》內容:商業銀行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但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産凈值客戶,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

    解讀: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研究員李要深分析指出,銀監會此舉,旨在加強銀行大眾理財産品的風險控制。監管機構的目的主要是規避風險,希望將理財産品和股票市場的風險進行隔離,從産品設計環節設立風險防範機制,保護中小投資人的利益。

    此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不斷曝出零收益、負收益情況,讓不少個人投資者蒙受損失,而且在此類零負收益産品中,很多就是投資于股票市場的。根據社科院理財産品中心統計,2008年56家商業銀行共發行銀行理財産品4456款,産品的最高到期收益率為30%,最低到期收益率為-45.92%,最佳表現産品和最差表現産品均隸屬於股票類産品。而在28款人民幣零收益或負收益的産品中,掛鉤股票的有19款,佔比將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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