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開展保險公司“次級債”自查工作

2012-01-06 09:52     來源:中新網     編輯:范樂

  中新網金融頻道從保監會網站獲悉,為規範“次級債”的管理行為,保監會決定開展保險公司次級債自查工作,自查範圍包括獲得保監會批准發行次級債的保險公司,自查內容包括對次級債的募集、管理、償還、轉讓等行為。

  以下為通知全文——

  保監財會〔2011〕1972號

  各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2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切實規範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管理行為,我會決定開展保險公司次級債自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查範圍

  獲得保監會批准發行次級債的保險公司。

  二、自查內容

  自查內容為保險公司執行《辦法》的情況。各公司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對次級債的募集、管理、償還、轉讓等行為進行認真自查,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次級債募集的金額、對象和時間是否符合《辦法》規定和保監會批文要求;

  (二)募集人的股東和股東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比例是否符合《辦法》規定;

  (三)與債權人簽訂的次級債協議是否符合《辦法》規定;

  (四)是否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

  (五)是否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次級債募集資金是否用於投資股權、不動産和基礎設施;

  (六)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於100%;提前贖回次級債後償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於100%;

  (七)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是否向股東分配利潤;

  (八)是否按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次級債募集、償還、贖回或延期情況;

  (九)次級債招募説明書、專題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告知等資訊披露文件的內容及其製作、發佈等是否符合《辦法》規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此次自查工作,對照《辦法》要求,認真開展自查,並針對查出的問題,制定整改處理措施。我會將根據各公司自查自糾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二)各公司應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將自查報告報至我會財務會計部,並將報告電子版發送至聯繫人電子郵箱。自查報告內容包括自查工作情況、查出的問題、整改措施、整改情況等。(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 祝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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