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網站昨公佈《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 明年起實施
銷售誤導問題已成為壽險市場上最突出的問題。昨日,保監會網站公佈了《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該新規定明確指出,從明年1月1日起,人身險銷售誤導將正式引入責任追究機制。
記者查看文件發現,監管層首次對銷售誤導提出明確定義,相關人員或企業通過欺騙、隱瞞或者誘導等方式,對有關保險産品的情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説明的行為均屬於銷售誤導。文件並對出現銷售誤導的企業和個人提出了責任追究機制,出現銷售誤導行為嚴重的險企,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被開除的處分。
新規:
四類銷售誤導問題將被追責
該《意見》規定,四類銷售誤導問題將被追責。保監會將採取逐級追究的方式,對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等。情節嚴重的險企直接責任人將被開除。
四類銷售誤導情形分別是:人身險公司出現因銷售誤導受到監管行政處罰,受到監管下發監管函或者監管談話以及其他因銷售誤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系統性風險等。該《意見》中追責機制標準規定較為詳細,險企總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相關責任人,乃至不同的銷售誤導行為和影響程度,都有相應的處罰標準。
事實上,今年7月,保監會組織召開上半年保險監管工作會議時曾透露,下半年,保監會將針對壽險銷售誤導問題,制定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規則、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等。隨後,保監會又于10月起草了《人身保險業綜合治理銷售誤導效果評價指標體系》,擬通過評分的方式對險企銷售誤導情況進行曝光。
透視鏡
情形一:保險當理財産品賣
本報在今年3月份曾報道,銀行銷售人員將保險包裝成理財産品銷售的案例。記者在報道中指出,理財經理推薦了一款所謂的“保本理財産品”。“你可以試一下我們這款本金安全的理財産品,前4年每年都有3.5%的返回利息,4年下來總共返還14%,還不包括分紅。”
當記者問到這到底是款什麼理財産品時,該理財經理支吾表示:“這是某公司跟我行合作的一款很划算的保本産品,本金絕對安全。如果想購買這款理財産品就只能到銀行來辦。”可是當該理財經理拿出演示表時,記者發現這是一款“兩全分紅型保險F款”的宣傳單,封面上印有“人壽保險”的顯著字樣。
提醒
簽合同時看清抬頭
上述案例中,銀行銷售人員向消費者隱瞞了其所謂“理財産品”就是保險産品的本質,屬於對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予告知或者掩飾,已經屬於監管部門所規定的銷售誤導行為。
專家提醒,消費者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應擦亮雙眼,針對保險産品銷售誤導現象。法律人士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時宜多留個心眼,對於産品概念模糊不明的可讓銷售人員進行筆錄指導,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現場錄音以保留證據,“尤其是在購買相關産品時,理財經理會讓消費者填寫並簽訂有關的購買合同,消費者應當看清楚合同的抬頭,辨別自己購買的究竟是理財産品還是保險産品,以免讓自己産生不必要的損失。”
情形二:誇大保險産品收益
記者了解到,不少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産品時都把保險分紅與定期存款利息進行比較,把繳納保費説成是存錢,並不時宣稱“作為中長期投資,肯定比銀行利息高”。
市民陳小姐告訴記者,她近日在銀行就有銷售人員向她推薦某款保險産品,並承諾每年6%的收益。據陳小姐介紹,當時銷售人員表示,“這款産品繳費方式靈活,可以每月定投540元,也可最低年繳2000元,連續繳滿5年就可以了,而且每年6%的收益。另外,我們還可以送您連續5年6%的獎勵”。
“事實上,這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也屬於銷售誤導。”專家表示,分紅、投連和萬能保險産品具有收益不確定的特點。如果選擇購買分紅保險産品,只有當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結果優於産品定價假設,才會分紅。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分紅水準不能和銀行存款利率進行直接比較。
此外,大多數保險都有猶豫期,一般為簽署保險購買合同起的10日內。保監會規定,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費,並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提醒
當心“免費午餐”的陷阱
記者了解到,除了上述情況之外,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産品,實際並未贈送;以保險産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並未停售;以銀行理財産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金融産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産品等均屬於銷售誤導行為。
事實上,保監會重拳治理銷售誤導行為已有時日。由於一直沒有對何為銷售誤導行為做出明確認定及處罰,致使不少公司或業務員打“擦邊球”,甚至與監管部門玩“貓捉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