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20號
為進一步滿足澳門人民幣業務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為澳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範圍。現公告如下:
一、授權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為澳門居民個人簽發的支票提供清算服務。澳門居民個人可用人民幣支票在每個賬戶每天5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內支付在廣東省的消費性支出,該人民幣支票不得轉讓。
二、將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為參加行提供人民幣與澳門元兌換平盤服務的有關要求放寬如下:
(一)澳門人民幣業務指定商戶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在澳門提供“通訊”、“教育服務”以及“會議展覽”行業的商戶。
(二)個人人民幣現鈔兌換的限額由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20000元人民幣。
上述安排將在各項技術準備完成後,于近期內陸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支援澳門經濟、貿易、投資以及澳門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