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現就債券交易流通審核政策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取消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發行規模不低於5億元的限制條件,廢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發佈)第四條第(四)項、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5號第二條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30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本公告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做好債券交易流通相關工作。
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