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豐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類型,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信託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信託專用債券賬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財産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應為其設立的每個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計劃等開立單獨的信託專用債券賬戶。賬戶名稱由信託公司全稱加信託産品名稱組成。
二、信託公司應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並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交易聯網手續。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託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二)信託公司自營債券賬戶開戶通知書(複印件);
(三)設立信託的證明文件(信託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文件,加蓋公司章);
(四)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託公司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的程式辦理信託專用債券賬戶的開戶手續和交易聯網手續。
四、信託公司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在信託專用債券賬戶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材料如下:
(一)信託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二)信託公司自營債券賬戶開戶通知書(複印件);
(三)設立信託的證明文件(信託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文件,加蓋公司章);
(四)交易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若已聯網);
(五)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信託終止時,信託公司應及時辦理該信託專用債券賬戶的登出及終止聯網手續,並在辦理完畢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信託財産受託人變更的,新受託人應及時與中央結算公司及交易中心聯繫,辦理相應變更手續,並在辦理完畢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六、同一信託公司管理的各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以及信託公司自營債券賬戶與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七、信託公司應對各信託專用債券賬戶進行單獨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信託專用債券賬戶的債券或以信託專用債券賬戶的債券提供擔保。
八、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財産進行債券交易、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管理規定。
九、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施行,切實做好信託公司開立信託專用債券賬戶的相關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做好信託公司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