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公安廳入出境管理處1999年6月制定的有關規定,對來滇臺胞辦理入出境簽注及暫住加注須明確以下幾點:
一、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的人員範圍及有效期
1、對在我省投資金額在60萬美元以上或上年度納稅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投資超過五年的臺商投資者、高級管理人員如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臺商企業駐滇代表機構的代表和在滇投資農業養殖或高新科技産業、貢獻突出的以及上述企業中主要的技術管理人員任職滿三年以上的及其配偶、子女等,可申請辦理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多次入出境簽注及暫住加注。
2、對投資金額60萬美元以下或上年度納稅達不到20萬元人民幣,或投資時間不足五年的臺資企業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機關可視其需要發給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多次入出境簽注及暫住加注。
3、經地、州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來滇學習、進修人員;在滇購置房産人員;寄養在滇親屬處的未成年子女;與本省居民結婚的配偶及子女可申請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多次入出境簽注及暫住加注。
二、辦理停留延期:由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簽發。停留延期一般可辦理兩次,每次三個月有效。因病等特殊情況需繼續申請停留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可視情作特殊處理。
三、辦理暫住加注的有效期限及人員範圍可參照申請多次入出境簽注的有效期限,由居住地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暫住有效期限屆滿申請續辦的,可簡化手續,及時辦理。
四、臺胞申請辦理多次簽注、停留延期、暫住加注等手續,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根據申請人不同身份須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
(3)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2張;
(4)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外貿部門核發的批准證書(副本);
(5)對被聘雇在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駐大陸機構工作的,需出示聘用證明和勞動部門批准在大陸就業的就業許可證;
(6)對來滇學習、進修人員、需提交地、州以上教委批准的錄取通知書;
(7)已購買房産的臺灣居民需提供購房證明;
(8)與我省居民結婚的配偶及子女,需提交結婚證明及其子女的戶口關係證明。
2、申請辦理暫住加注提交材料與辦理多次出入境簽注相同。首次申請暫住加注的還需提交身份健康證明。有效期限屆滿申請續辦的,可簡化手續及時辦理。
3、申請停留延期須提交:
(1)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
(3)公安機關認為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來源:雲南省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