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4 號
《陜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長 袁純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陜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依靠農民群眾,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法支援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條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縣鄉為主的原則。省、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成立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領導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
(二)制定工作規劃和目標任務;
(三)督促檢查;
(四)組織教育培訓;
(五)受理村民意見;
(六)及時制止干預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為;
(七)依法指導村民參與村務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
(一)財務收支;
(二)農民承擔的各項勞務和費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電費收繳;
(五)計劃生育指標安排;
(六)徵收、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費收支;
(七)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産的承包、租賃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方案和資金使用;
(九)重點項目的環境保護;
(十)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國家補貼農民資金和捐贈財物的發放使用;
(十一)扶持農業開發和資助村集體資金的發放使用;
(十二)村集體債權債務;
(十三)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和有關人員的補貼;
(十四)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
(三)村聯席會議確定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公佈方案。
第八條 村務公開的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務管理活動中相對固定的事項和財物收支情況,一般每季度公開1次,也可以根據實際適時公開,但每半年至少公開1次;
(二)涉及農民利益並需政府機關批准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復後5日內公開;
(三)村辦集體經濟項目、公益事項和時限較長的村務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決策、進展和完成的情況。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並可以通過有線廣播、閉路電視、“明白卡”、戶代表會、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形式公開。規模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應當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設立村務公開欄。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關心的事項,應當實行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對下列村務事項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一)村級發展規劃;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
(三)村集體土地的轉讓和租賃;
(四)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五)村級財務預算決算、集體舉債、集體資産處置、村民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人員報酬和誤工人員補貼;
(六)公益事業建設;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並和管轄範圍調整;
(九)村民認為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
對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而未經其決定的事項,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擅自決定的事項,村民有權拒絕。
第十三條 民主決策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議案,也可以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二)議案經村聯席會議審議後,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決定事項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村民投工、出資等重大事項,應當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決定。較大的公益事項,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1次,也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或者5名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議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決定的事項需經到會村民代表的2/3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制度按照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需要更改的,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建檔保存。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應當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條 村民自治章程是全體村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內容包括村民組織、經濟管理、社會秩序等事項。
村民自治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村級財務管理應當建立資金管理、物資管理、固定資産管理、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財會人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村級賬務報銷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經手人持有效票據或者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名蓋章;
(二)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後簽名蓋章;
(三)村負責人審批簽名蓋章;
(四)財會人員審核記賬。
對違反規定的支出,財會人員應當拒絕報銷。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對村務公開、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監督。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各由3至5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産生。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有異議的,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反映,或者直接向村民委員會質詢。
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在10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四條 村級財務應當實行審計制度。需要審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審計,或者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仲介機構審計。
審計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體資産的管理使用;
(二)財務預算、決算和收支;
(三)集體的債權債務;
(四)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財物的使用;
(五)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和物資;
(六)興辦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
(七)生産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
(八)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及集體企業改制;
(九)農村低保和醫療救助;
(十)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述職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對需要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村民經濟利益、民主權利和村集體權益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及時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對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予以精神鼓勵。
第二十七條 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專項治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小組的組務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