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上海市虹橋商務區管理辦法(2010.01.06)

時間:2010-02-09 14:20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上海虹橋商務區的管理,促進上海虹橋商務區的開發和建設,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域)

  上海虹橋商務區(以下簡稱虹橋商務區)的範圍:東起外環高速公路(S20),西至瀋陽-海口高速公路(G15),北起北京-上海高速公路(G2),南至上海-重慶高速公路(G50);其中,虹橋商務區主功能區(以下簡稱主功能區)的範圍:東起外環高速公路(S20),西至現狀鐵路外環線,北起北翟路,南至上海-重慶高速公路(G50)。

  第三條 (功能定位)

  根據國家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虹橋商務區應當依託虹橋綜合交通樞紐(以下簡稱虹橋樞紐),建成上海現代服務業的集聚區,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新平臺,面向國內外企業總部和貿易機構的匯集地,服務長三角地區、服務長江流域、服務全國的高端商務中心。

  鼓勵虹橋商務區通過低碳經濟發展方式,建設成為低碳商務區域。

  第四條 (管委會及其職責)

  本市設立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並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虹橋商務區區域規劃,組織擬定虹橋商務區産業政策,並協調相關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推進落實;

  (二)組織協調虹橋樞紐內交通設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銜接、集散和轉換,協調落實應急保障工作;

  (三)組織實施區域開發,擬定虹橋商務區土地儲備計劃、方案,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四)指導區域商務功能的開發,促進投資環境和公共服務的完善,吸引投資,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五)統籌安排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

  (六)按照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或者參與虹橋商務區內相關行政審批工作,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七)指導協調相關區人民政府和管理單位履行虹橋商務區的行政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虹橋商務區內的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運作等公共事務的管理,並協助管委會做好相關工作。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虹橋商務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作機制)

  本市在虹橋商務區建立下列工作機制:

  (一)重要情況溝通和重大問題協調機制,由管委會牽頭,相關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共同參加,定期對重要情況進行溝通,及時協調重大問題,明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各方的責任;

  (二)重要審批催辦督辦機制,相關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辦理涉及虹橋商務區開發、建設和管理的重要行政審批事項,由管委會負責催辦督辦;

  (三)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對於影響虹橋商務區開發、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管委會可以在相應的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六條 (專項發展資金)

  本市設立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用於支援虹橋商務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管委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産業發展導向)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産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和相關政策,制定並公佈虹橋商務區産業發展導向,並適時予以修訂。

  第八條 (規劃編制)

  虹橋商務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管委會、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按法定程式報批。

  管委會可以根據主功能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需要,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虹橋商務區內的民用機場、鐵路、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編制。

  第九條 (商務區規劃控制)

  虹橋商務區內的土地開發和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式調整的,虹橋商務區內的土地、房屋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土地利用及房屋拆遷管理)

  主功能區的土地儲備計劃和方案由管委會會同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

  虹橋商務區內除主功能區外的其他區域(以下簡稱虹橋商務區其他區域)的土地儲備計劃和方案,由管委會會同相關區土地儲備機構提出,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

  相關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徵收土地和房屋拆遷的規定,在各自行政區域內負責徵收土地、拆遷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虹橋商務區行政審批事項的委託)

  管委會接受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虹橋商務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一)商務管理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二)投資管理部門委託的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

  第十二條(主功能區行政審批事項的委託)

  管委會接受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主功能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一)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二)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的預審,但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佔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

  (四)市容管理部門委託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

  主功能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實施方案,由管委會會同市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編制,按法定程式報批後,作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依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事項委託手續)

  本辦法確定委託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委託書予以明確。管委會應當將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其他區域行政審批事項徵求意見)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虹橋商務區其他區域內的下列行政審批事項前,應當徵求管委會的意見:

  (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的審批,但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佔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市容管理部門負責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管委會抄送或者報送上一年度前款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

  虹橋商務區其他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管委會參加。

  第十五條 (虹橋樞紐行政管理的組織協調)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虹橋樞紐的地區管理。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虹橋樞紐內的民用機場、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磁浮、軌道交通、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等交通設施的行政管理。

  各部門間存在管理職責交叉、管理區域不明等情況的,由管委會負責協調。

  第十六條 (交通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市綜合交通發展規劃要求,組織推進主功能區內的交通設施建設計劃,並負責虹橋商務區其他區域內的重大交通設施建設項目的協調工作。

  虹橋樞紐內的民用機場、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磁浮、軌道交通、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等交通設施的運營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運營管理主體的交通設施,由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確定運營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

  本市在虹橋樞紐設立應急聯動機構。管委會應當做好應急聯動機構與虹橋樞紐各運營管理單位間的銜接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公共事務管理)

  管委會應當指導協調相關區人民政府加強對虹橋商務區內的公共事務管理,督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稅務、工商、公安、道路、交通、勞動保障、文化、教育、衛生、市容綠化、城管執法、水務、民政、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條 (優惠政策)

  鼓勵在虹橋商務區引進符合産業發展導向的企業以及優秀人才。引進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戶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證》。

  市有關開發區的優惠政策可以參照適用於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可以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其他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政務公開和服務)

  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受委託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及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免費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

  管委會應當設立辦事機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行政審批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虹橋綜合交通樞紐,是指位於虹橋商務區主功能區,由民用機場、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磁浮、軌道交通、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等交通設施組成的大型綜合交通樞紐。

  第二十二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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