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寧夏出臺新規 隨意傾倒危險廢物將被罰上萬元

時間:2011-03-18 16:53   來源:寧夏日報
    擅自傾倒、堆放、焚燒、填埋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運送、傾倒、堆放者,將有可能被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2月28日,記者從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獲悉,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維護環境安全,我區制定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廢物管理辦法(草案)》,並於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區工業危險廢物年産生量約13萬噸,綜合回收利用10.8萬噸,尚有2.2萬噸需要處置;醫療危險廢物年産生量約6022噸,收集處置2148噸,收集處置率僅為35.6%;科研、教學及其他社會生活所産生的危險廢物年産生量約260噸,尚未做統一的無害化處置。

    根據《辦法(草案)》規定,危險廢物産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生産量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在申報時弄虛作假,不按照規定建立危險廢物臺賬,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不設置封閉防護設施,危險廢物填埋場所不設置永久性標誌,擅自傾倒、堆放、焚燒、填埋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運送、傾倒、堆放,擅自開發利用貯存、處置、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擅自關閉、停用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設施等行為,都將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運輸、轉移危險廢物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時間和線路運送者,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警告拒不改正的,也將被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尚陵彬 實習生 張晶晶)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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