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監督條例》經寧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今天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全國第一部規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監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哈瑩介紹説,社會保障資金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資金,大部分是老百姓的養老錢、救命錢,保證這部分資金的安全運作和有效使用是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目前,寧夏全區社會保障資金的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發生了一些重大違法犯罪案件。因此,依法規範寧夏全區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制定一部專門規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監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該《條例》明確了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範圍,在所規定的五項社會保險基金外,又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覆蓋面,相繼增加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公積金”及就業專項、社會捐贈等方面的資金。該《條例》對開展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的時限作出了要求,規定審計機關每年對社會保障資金實施審計,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查出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必要時要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結果,要作為政府審計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並要按規定進行公告。
該《條例》明確,社會保障資金,是指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依法徵收和社會籌集的,用於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審計機關審計的社會保障資金為: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救災、扶貧、優撫安置等社會救助資金和就業專項資金;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建設補助等住房保障資金;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資金;社會募集和捐贈的社會保障性資金;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其他社會保障資金。
該《條例》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條例對其他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給予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嚴格規定了審計人員在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