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遼寧省國土規劃管理辦法(2009.05.01)

時間:2009-03-23 11:03   來源:遼寧省人民政府網站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5 號

  《遼寧省國土規劃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遼寧省國土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土規劃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規劃,是指根據國家和省發展戰略,以及規劃區域的自然、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條件,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內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與佈局的總體安排。
 國土規劃分為綜合國土規劃、專項國土規劃和特定區域國土規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的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土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係,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環境保護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土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府鼓勵、支援國土規劃科學技術研究和國土規劃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國土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國土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國土規劃的行為。
  第八條 綜合國土規劃是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等規劃在國土資源利用和國土空間佈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據。綜合國土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省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綜合國土規劃、專項國土規劃和特定區域國土規劃。
 特定區域國土規劃應當按照綜合國土規劃要求,編制重點開發區域規劃。
  第十條 綜合國土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國土資源和環境的綜合評價;
  (二)社會經濟現狀分析和發展預測;
  (三)國土開發整治的任務和目標;
  (四)國土資源開發的規模、佈局和步驟;
  (五)基礎設施建設空間佈局和城鎮空間佈局;
  (六)地域分工和綜合開發的重點地區;
  (七)國土開發整治重大項目的安排;
  (八)國土綜合整治重點區域;
  (九)禁止和限制開發的地域範圍;
  (十)實施國土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十一)需要納入綜合國土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專項國土規劃的內容,根據綜合國土規劃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特定區域國土規劃應當包括綜合國土規劃內容和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口、資源、經濟增長等綜合分析預測;
  (二)區域發展框架;
  (三)區域地震地質區劃;
  (四)城鎮體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五)需要統籌建設的重大工程;
  (六)區域協調機制;
  (七)需要納入特定區域國土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國土規劃應當在國土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編制。
  國土規劃綱要應當根據國土規劃任務需要和規劃區的實際情況編制。國土規劃綱要經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經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編制國土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和行政區劃等基礎資料。
  省、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國土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十五條 國土規劃報送審批前,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國土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 編制國土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 國土規劃報送審批前,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審查,並形成論證審查意見。未通過論證審查的,不得報批。
  論證審查專項國土規劃時,專項國土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參加論證審查專家總人數的1/3。
  第十七條 報送審批國土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國土規劃文本、圖集及編制説明;
  (二)專家和有關部門的論證審查意見;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國土規劃由省政府報國務院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國土規劃經批准後,由省政府公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條 國土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5年。分為近期規劃、中期規劃和遠期規劃。
  國土規劃可以對國土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對國土規劃進行修訂:
  (一)全國國土規劃發生變更需要修訂國土規劃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需要修訂國土規劃的;
  (三)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確需修訂國土規劃的;
  (四)因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訂國土規劃的;
  (五)經評估需要修訂國土規劃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訂國土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修訂國土規劃,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方案,經評估論證後,報省政府組織修訂。國土規劃的修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縣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
  第二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規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分階段制定國土開發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國土開發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的時序、開發方向和空間佈局。
  國土開發整治實施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由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方案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實行國土資源調查統計和監測制度。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地理資訊系統,對國土資源調查和監測數據實行資訊化管理,實現資訊共用。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依法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定期將國土資源調查統計結果和監測數據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同級政府統計部門。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監測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國土資源監測數據。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國土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土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複製;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國土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向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國土規劃報送審批前,未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審查,並形成論證審查意見以及未通過論證審查報批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修訂國土規劃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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