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中國沿海開放城市經濟開發區的全部優惠政策。
主要優惠政策有:
1、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非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規定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比照生産性企業的所得稅率,由開發區財政給予補貼,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批准,第一年由開發區財政給予全額補貼,第二年和第三年給予半額補貼。
2、産品出口企業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從納稅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5年,其後減半徵收3年。
4、外商從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開發區的其他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于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稅款。
5、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6、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先進技術的,經批准,免征企業所得稅。
7、外商從企業稅後分得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8、外商投資企業使用中國境內半成品、料件到區內經實質性加工,並增值在20%以上出口的,可視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商品免征關稅。
9、1994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計算增值銷項稅額時,稅率為零。
10、從事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准,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比生産性企業更優惠的待遇。
11、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3個月內一次繳清的給予適當減收的優惠待遇。
12、對暫不具務在開發區生産經營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開發區註冊和納稅,在區外生産經營,享受開發區的有關優惠待遇。 投資者還可同時享受國家、遼寧省、瀋陽市及開發區的各項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