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遼寧阜新市鼓勵招商引資若干規定(2003.07.27)

時間:2005-12-13 14:33   來源:
 


  為進一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改善並優化我市的投資環境,加大對外開放步伐,鼓勵內外商來我市投資,促進阜新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阜新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招商引資的範圍和形式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是指將阜新地區以外的資金、項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具體包括:
     (一)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法入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二)阜新地區以外國內(不含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內商投資企業)。
     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採取多種形式、渠道招商引資。內、外商可以採取"三來一補"、BOT方式和參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賃、聯合、兼併、收購、重組、增資等多種形式在我市範圍內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我市發展需求的各類項目;投資形式可以資金、設備投入,也可以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産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點支援的項目  
    
  第二條  市政府重點,支援下列內、外商投資項目:
     (一)高新技術産業項目;
     (二)農業産業化開發項目;
     (三)工業企業嫁接改造、安排下崗、待業人員較多的項目;
     (四)資源深加工及綜合利用項目;
     (五)環境保護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旅遊資源開發及文化教育項目;
     (七)出口創匯項目;
     (八)其他鼓勵項目。 
    
三、對內外商投資企業的鼓勵與資金扶持政策 
    
  第三條  對於以上所列新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註冊資本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新建的內商投資企業外方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産加工型項目,自資金到位、企業正常生産運營之日起,5年內除享受國家有關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政府科技、環保等資金扶持政策。資金扶持具體數額由本級財政核定,主要用於支援企業科技、環保投入。 
    
  第四條  對於卑新行政區域內的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通過企業獲得的利潤追加項目投資,其增資擴股部分,按照增資部分所佔比例計算享受資金扶持政策。 
    
四、土地方面政策   
    
  第五條  對於市政府重點支援的項目使用國有土地,視不同情況,分別通過劃撥(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使內外商投資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最長期限為50年。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基準地價按最低標準價格收取。土地出讓金按最低價格收取,根據項目情況,市政府返還50%出讓金,用於企業發展生産。  
     房地産開發及商業用地項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方面的政策。     
    
  第六條  對於通過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徵地補償費比照省內其他城市、地區按最低標準執行。土地出讓金部分返還50%,用於企業發展生産。 
    
  第七條  對於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權租金收取10-20%;改變原有用途的,按新用途標準收取10-20%。 
    
  第八條  對於能帶動國有企業轉制、啟動"雙停"企業、帶動較多下崗職工再就業的項目,利用市內企業劃撥土地投資興辦生産加工型産品企業的,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出讓給新建企業,政府視項目情況按10%以下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其餘部分留給企業用於安置職工。 
    
  第九條  對我市經濟轉型推動作用強、對阜新市經濟發展牽動作用大的重點生産加工型大項目,外方投資在200萬美元、300萬美元、500萬美元或者域外投資2000萬元、3000萬元、4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所在地政府分別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讓金可返還給企業,用於企業發展高新科技項目及進行環保基礎設施改造。 
    
  第十條  市政府鼓勵內、外商投資者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總體規劃,不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前提下,開發"四荒"(荒山、荒溝、荒地、荒灘),用於發展種養殖業、農産品加工等項目。所用"四荒"屬於集體所有的,投資者
可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商定使用形式及價格,使用期限最長可為50年;屬於國家所有的,可以來用出讓方式交投資者使用,出讓金可以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1-10%收取。 
    
五、對內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對新建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省繳納最低限度部分收取;薪建內、外商投資企業減半工商註冊登記費;市定許可權收費項目只收取工本(成本)費。 
    
  第十二條  對內、外商投資者整體或者部分收購國有、集體企業凈資産,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的,可按出售價格優惠20%;一次性付款看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清,首次付款不能低於總價格的50%,其餘部分2年內付清。 
    
  第十三條  給內、外商投資者以特殊市民待遇。
    (一)對外資項目投資額100萬美元或者域外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産加工型項目的投資者,由市政府發給特殊待遇證書。本人乘座的車輛在本行政區域內免收過路(橋)費,在無嚴重違章情況下,不扣車、不扣證;
    (二)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萬美元或者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産加幹型項目的域外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免費辦理進城落戶手續;其子女在基礎教育階段,可以在其投資區域內免費自主擇校。服兵役、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對於投次資額500萬美元以上或者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産加工型項目,對阜新經濟轉型及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域外投資者,可以聘為市政府經濟顧問及榮譽職務。 
    
六、獎勵招商引資仲介人的政策 
    
  市政府按以下規定給仲介人獎勵: 
    
  第十四條  對引進內二外商直接投資數額較大的仲介人實行獎勵。對引進當年外商直接投資50萬美元以上或者內商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産加工型項目,分別按引資額的重1%和0.5%。具體獎勵辦法由財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縣(區)同級受益財政部門負責獎勵的實施考核和兌現。 
    
  第十五條  對引進"三來一補"、産品出口、勞務輸出、對外工程承包項目者,在合同執行後,按雙方議定標準獎勵仲介人。獎金由受益方支付。  
    
七、強化招商引資的協調服務    
    
  第十六條  對內、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一站式"辦公和"保姆式"服務,實行聯合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為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完備的基礎設施。市政府重點支援的項目投産後,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各金融機構應當實行信貸傾斜,優先發放。在供電、供水、供暖、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方面優先保障。 
    
  第十八條  為內、外商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內、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各有關部門實行服務承諾制度,自覺接受全社會特別是域外投資者的監督。市軟環境建設辦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內、外商投資企業對實行服務承諾制度部門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凡大多數域外投資者公認服務不好的部門,予以新聞曝光。 
    
  第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阜新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阜新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來源:阜新資訊港)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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