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株洲高新土地及涉外稅收政策

時間:2008-02-22 09:41   來源:湖南經濟網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外國、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經濟組織與個人(以下簡稱外商)來我市投資,促進株洲的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土地使用

  第一條 按照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向外商依法有償出讓本市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二條 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開始成本、土地效益、地段優劣、使用年限和用途,分為4 大類型6個等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地價。凡在本市投資興建工業設施和興辦第三産業用地,均按土地評估價格優惠15%,在株洲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投資工業設施和興辦第三産業用地,按土地評估價格優惠20%。其中,經省科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用地,則按土地評估價格優惠25%。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

  (三)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和其他用地為4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如需續期,受讓人在期滿前進個月內應提出續期申請,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並繳納出讓金後可繼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分別給予地價優惠:

  (一)成片開發荒地荒灘,用於農、林、牧、副、漁業生産的,按土地價格優惠35%;

  (二)利用荒山荒地,用於旅遊、商業、工業的,按土地評估價格優惠30%;

  (三)利用荒山荒地,興建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産品出口型、技術先進型企業,按土地評估價格優惠30%;

  第五條 受讓人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內一次性付清出讓金的再優惠 5%。一次性付清有困難的,允許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於50%,1年內付清70%的允許不計息,對超過1年付款部分,按規2.5%計收月息,最長不超過3年付清。

  對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減免40%的市政建設配套費,一般企業減免20%的市政建設配套費。

  第六條 受讓人支出讓金後即可進行土地開發和使用,付清全部款項即可取得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贈與、繼承或作為合資、合作經營條件,也可折股投資。

  第七條 對下列外商企業生産經營所租賃的土地、場地,可予減免相關費用:

  (一)産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從成立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費5年。

  (二)舉辦開發性農業、牧業企業,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8年。

  (三)獲市級(含市級)以上年度外商投資先進企業,免繳該年度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對在本市購買房屋辦企業或居住3個月以上的外商,由公安部門發給暫住證或居留證,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對外商購買商品住宅房60至90平方米以內者和 90平方米以上者,可為其國內農村的1名和2名近親解決“農轉非”。

  二、涉外稅收

  第九條 凡在本市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為30%。

  (一)對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2年免繳所得稅,後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産品出口企業按本條(一)款規定,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品産值70% 以上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技術先進型企業按本條(一)款規定免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本條(一)款規定享受減免所得稅期滿後,經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對再投資擴建,開辦産品出口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繳納年得稅的60%稅款。

  第十一條 在增值稅上給予優惠:

  (一)新辦工業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投産之是起,頭2年由同級財政部門退回該企業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

  (二)新辦産品出口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投産之日起,頭2年執行(一)款規定,後3年由同級財政部門退回該企業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0%。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稅款先徵後返還部分每年結算一次,由招商部考核,財政、稅務部門確認,財政部門返還。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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