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關於鼓勵投資的若干規定
冷發〔2007〕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工業強市,民營富市”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依法行政、優質服務,全面提高機關效能,擴大招商引資,推進項目建設。
第三條 大力發展迴圈經濟,加強産業研究,優化産業結構,促進産業升級,推進經濟轉型。禁止引進和重啟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與項目。
第四條 堅持內資外資並重,待遇同等。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興辦的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我市投資鼓勵範圍的投資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投資界定
第五條 投資項目實行類別管理。
第一類: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以上的生産加工型工業項目(採掘業項目除外)。
第二類:固定資産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現代農業項目。
第三類:固定資産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旅遊休閒項目和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金融、商貿、倉儲、物流、資訊等第三産業項目。
第四類: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能源(煤炭採掘業除外)、交通、城市公用設施(非商業性房地産開發)等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第五類:投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省、婁底市及市屬的改制企業,幫助企業改製成功,發展壯大企業原有生産規模的項目。
第六條 投資對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按有關規定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列為重點建設項目。
第七條 投資主體既可為各類經濟組織、企業法人,也可為自然人。
第八條 投資形態可以是貨幣資金,也包括通過評估的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等智慧財産權)。
第三章 投資獎勵
第九條 滿足下列基本條件的投資項目給予獎勵: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依法納稅。
(二)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按時繳納。
(三)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條 新初投資財政獎勵政策。
(一)凡投資我市市屬的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停産、倒閉企業,幫助企業改製成功的投資項目,從其正式投産之日起,企業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市本級財政分享部分,前2年由財政列支,100%獎勵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産;第3—5年按50%獎勵企業擴大再生産。其他改製成功的市屬企業,其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市本級財政分享部分,扣除上年基數,從正式投産之日起,2年內由市財政100%獎勵給企業用於生産發展,第3—5年獎勵50%。
改製成功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市本級財政分享部分, 2年內市財政100%獎給納稅人,第3—5年獎勵50%。
(二)投資本市第一、二、四類項目,從投産之日起,企業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市財政分享部分,第1—5年每年按40%,第6—10年每年按20%,由財政列支獎勵企業擴大生産。其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或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項目,第1—5年每年按50%,第6—10年每年按30%獎勵。
(三)投資開發本市旅遊資源、興辦專業批發市場、倉儲、物流企業等第三類項目,其經營期間的所得稅的市財政分享部分,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100%獎勵給企業,第2—3年獎勵50%。
(四)投資第五類項目,註冊登記和財稅關係在本市的,其獎勵按市屬的相應類別項目的獎勵標準執行。
本規定的財政獎勵政策均在投資項目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之後執行,確立的獎勵標準,一律先扣除稅收徵收成本。
第十一條 新初投資供地政策。
(一)投資本規定的五類項目,可視情採取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由政府主導投資從事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且不以贏利為目的,可按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劃撥用地中途改變用地性質的,由政府無償收回或按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其他性質的用地,以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租金。
(三)投資第一類項目,投資密度在每畝60萬元(含60萬元)以上、固定資産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按土地出讓金扣除徵地成本和補償農民費用後餘額的100%予以獎勵;投資密度在每畝60萬元(含60萬元)以上、固定資産投資在1億元以下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按土地出讓金扣除徵地成本和補償農民費用後餘額的80%予以獎勵。
(四)投資第二類項目和第四類項目中的交通、城市公用設施項目,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按土地出讓金扣除徵地成本和補償農民費用後餘額的100%予以獎勵。
(五)投資第三類項目和第四類項目中的能源項目,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按土地出讓金扣除徵地成本和補償農民費用後餘額的50%予以獎勵。
(六)投資第五類項目,註冊登記和財稅關係在市本級的,其獎勵標準按市本級相應類別項目的標準執行。
(七)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支付上繳省、婁底市的有關規費和農民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新初投資規費政策
(一)投資本規定的一、二、三類項目,其辦理用地手續的規費按附件一確定的標準執行。
(二)投資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一、二、三類項目,經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的收費,在登記階段,僅收發證手續費和證照工本費;在建設階段,按附件二確定的標準收取。
(三)投資重點項目,按法定收費標準下限的50%收取礦産資源補償費、規劃許可收費(工程定點、放線費等)、徵地拆遷收費、施工許可證收費(産權登記費);按法定收費標準下限的30%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洪保安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文物勘測費、人防地下室易地統建費;按建安總投資的1.8%收取勞保基金;按1‰收取工程品質監督費;其餘未列費用一律免收。
(四)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投資項目中,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美元或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以及無償援助項目和非營利社會公益性項目,免收創辦過程中的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投資本規定的五類項目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的收費,按附件三確定的標準執行。各種服務性收費,按法定收費標準的下限收費,其中與行政事業單位審批有關的服務性收費,不得超過法定標準的30%。
(六)投資第四類項目的規費按第一類項目的標準執行;投資第五類項目,註冊登記和財稅關係在市本級的,按市本級相應類別項目的標準執行。
(七)本規定附件一、二、三已載明的收費項目,嚴格按規定執行。暫未列出,但國家和省仍在執行的法定收費項目,以及今後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收費項目,須報市物價部門審核發證並經市辦事服務中心審查(備案)後,按規定標準的最下限標準執行。此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繳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鼓勵技術創新,推行品牌激勵。
(一)對獲得國家技術創新項目、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國家級新産品項目獎勵的企業,市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此類省級獎勵的,市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對新獲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國家品質管理獎和中國建築工程魯班獎的企業,獲獎當年由市財政獎勵10萬元;獲得省級著名商標、名牌産品、品質管理獎的,獎勵5萬元;獲婁底市名牌産品的獎勵1萬元。
(三)同一企業相同類別的以上獎項,以最高級別的一個獎項為準,不重復累計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品牌不同産品符合本條獎勵要求的,只獎勵一個産品的相應獎項,不重復計算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成長,支援做大做強。
(一)對當年上繳地方稅收(指本級財政所得部分)比上年增長達20%以上(含20%)且總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按當年上繳地方稅收的5%予以獎勵。
(二)企業新增投資擴大生産規模,新增投資金額達到本規定第五條所列要求的,按照相應項目類別的新初投資獎勵標準執行獎勵。
(三)按本規定第十條或本條的第(一)、(二)款都可獲得獎勵的項目與企業,以最高一項獎勵為準,不重復累計獎勵。
第十五條 投資服務獎勵政策。
(一)市屬企業改制服務獎勵:
招商改製成功的,以産權交易專用帳戶的到位資金的0.1%予以獎勵。
(二)鄉(鎮、街道辦事處)服務獎勵:
當年新註冊的民營企業(採掘業項目除外)所産生的本年度地方稅收減去稅收徵收成本和獎勵企業部分後,剩餘的市本級財政部分,市、鄉(鎮、街道辦事處)二級對半分成;鄉(鎮、街道辦事處)可提50%作為獎勵經費。
(三)對為新初投資(企業改制招商除外)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本獎項以項目為單位獎勵,對引進境外資金折合人民幣100萬元(市外境內資金折合境外資金的80%計獎,市內資金折合境外資金的50%計獎)以上的按下列標準獎勵:
1.引進資金投資第一、二、四類項目和重點項目的,按實際投入固定資産總額的0.5%獎勵。
2.引進資金投資第三類項目的,按實際投入固定資産總額的0.3%獎勵。
3.引進資金投資第五類項目,註冊登記和財稅關係在市本級的,按本市相應類別項目的標準獎勵。
4.本獎項受獎人必須在企業建成投産或項目竣工之後方可獲得獎勵。
5.申報獎勵先由市招商引資局匯總審核,提出獎勵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級新聞媒體公示15天,方可確認。
6.市有關部門、單位面向市內外公開招投標引進資金及爭取上級財政資金投資我市有關項目,不按本獎勵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項目、世界500強企業或中國100強企業、中外馳名品牌落戶我市生産經營的,可一事一議,實行個案獎勵。
第十七條 建立投資獎勵機制,由市財政每年預算200萬元,用於獎勵為招商引資與發展民營經濟作出貢獻的組織與個人。
第十八條 城區污染企業或因城市規劃需要而退城進郊的企業與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處置辦法。
第十九條 進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項目,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鼓勵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稅費政策的變化情況,適時對本規定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同時廢止《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實行優惠政策的規定》(冷政發〔2003〕22號)、《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冷發〔2003〕16號)、《關於修改〈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有關條款的通知》(冷發〔2004〕13號)、《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行招商引資和發展民營經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意見》(冷發〔2004〕11號)、《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仲介人獎勵辦法》(冷政發〔2004〕3號)、《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冷水江市品質興企 品牌強市獎勵管理辦法〉的通知》(冷政辦發〔2005〕8號),其他未列入廢止範圍的有關鼓勵投資的獎勵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授權市人民政府辦事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1.冷水江市投資項目建設用地收費標準
2.冷水江市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收費標準
3.冷水江市投資項目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的收費標準
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