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方面
(1) 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市區內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
(2) 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10年,非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5年,這裡地方稅包括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産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
(3) 外商投資舉辦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減按15%的稅率徵企業所得稅。
(4) 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上述減免期過後,先進技術企業,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繼續延長三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産品出口企業,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可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5)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找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在以後年度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6)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國家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40%的稅款;如再投資舉辦的企業是先進技術企業或産品出口企業,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稅款。
(7) 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産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8)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本企業生産的産品(不含國家限制出口的産品)免征出口關稅和增值稅。對於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其中出口産品實行"免、抵、退"的稅收政策。
(9)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固定資産投資,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暫不徵收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
(10) 外國企業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11)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發中心享受與國內研發機構及集團公司設立的研發機構相同的鼓勵政策和措施,免征營業稅。
(12)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3)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産設備,如該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産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外匯管理
(1)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有權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可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外商投資企業因業務需要,經市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也可以中國境外開立帳戶。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可保留現匯,並全額進入企業外匯資本金帳戶。
(2)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生産經營所需設備、物料等,均可憑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進口憑證購匯、付匯。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其所需經費或營運資金,經市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後,可匯出境外。
(3) 境外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業終止時分得的資金,可依法匯出境外。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匯出境外。
物資進口政策
(1) 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以及國務院批准的湖南省利用外資優勢産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 對已設立的上述項目以及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土地使用
(1) 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2) 依法取得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活動。土地使用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以出讓和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和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以及其他綜合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專用地40年。
(4)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2-20元,由市國土管理局辦理手續,代市財政收取。舉辦開發性林業企業免交土地使用費20-30年,舉辦開發性農業、牧業企業免交土地使用費10-15的,投資與興建機場、港口、鐵路、公路、城市幹道、橋梁、電站等能源交通項目免交土地使用費5-10年,投資舉辦技術先進企業或産品出口企業免交土地使用費5-10年,期滿後5年內按國家規定標準減半計收。 人事勞動
(1)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幹部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除國家特殊規定外,各單位應允許其流動,政府人事部門及其人才交流機構應視同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幹部一樣,積極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已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要求流動的,應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 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和應屆大中專畢業保留其原按國家規定的明確身份,並在今後的流動中予以承認。被聘用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應屆畢業的研究生和大中專畢業生,其人事檔案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管理。
(3)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調入(轉入)或借調不同所有制單位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