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 35 號
現公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陸 兵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
廢止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現行的136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2007年12月13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桂政辦〔1993〕10號)等30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具體如下: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1993年2月6日桂政辦〔1993〕10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6年3月21日公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代替。
二、《關於農村優待烈屬、軍屬、殘疾軍人暫行辦法》(1985年8月20日桂政發〔1985〕109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4年8月1日公佈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代替。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試行)》(1987年1月3日桂政發〔1987〕1號發佈)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試行)》(1987年1月3日桂政發〔1987〕1號發佈)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項目管理試行辦法》(1987年10月12日桂政發〔1987〕96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不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實際已不執行。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村衛生所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12月7日桂政發〔1988〕135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不適應農村衛生工作的需要,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精神不一致,實際已不執行。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衛生院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1月10日桂政發〔1989〕5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不適應農村衛生工作的需要,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精神不一致,實際已不執行。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1989年1月11日桂政發〔1989〕8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4年9月27日公佈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代替。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暫行規定》(1989年4月27日桂政發〔1989〕61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6年1月21日公佈的《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代替。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實施辦法》(1989年6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向外商有償出讓部分國有工業企業産權的暫行辦法》(1990年8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與現行法規政策不適應。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辦法》(1990年10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佈)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護條例》已于2004年6月3日被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廢止。
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7月8日桂政辦〔1992〕77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與現行法規政策不適應。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8日桂政發〔1992〕11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財政部令第36號)已有規定。
十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1993年2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十六、《廣西壯族自治區宗教事務行政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4年11月30日公佈的《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代替。
十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細則》(1994年4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佈)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已被2002年10月1日公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廢止。
十八、《廣西壯族自治區屠宰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5月4日桂政發〔1994〕37號發佈)
廢止理由:屠宰稅已停止徵收。
十九、《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特産收入徵收農業稅規定》(1994年5月10日桂政發〔1994〕38號發佈)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已被2005年12月29日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廢止。
二十、《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最低工資辦法》(1995年4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有2004年1月20日公佈的《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規範。
二十一、《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盤整土地及促進房地産業發展的辦法》(1996年4月16日桂政函〔1996〕49號批復同意)
廢止理由:適用期已過。
二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1996年7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佈)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已被2007年4月9日公佈的《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廢止。
二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露天礦場安全生産管理規定》(1996年9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國家已有新的規定。
二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7年7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佈)
廢止理由:已被2005年4月1日公佈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代替。
二十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行政處罰規定》(1997年7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佈)
廢止理由:勞動行政處罰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二十六、《廣西壯族自治區擔保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7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相適應。
二十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辦法》(1998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佈)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2006年5月27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廢止。
二十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摩托車維修管理辦法》(2001年4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4年4月30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和2007年3月29日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代替。
二十九、《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辦法》(2001年7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等新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代替。
三十、《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佈)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7年7月27日公佈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