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5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屆第9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07年5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公佈,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5月31日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每人平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檔案機構,建設檔案館庫等設施,將檔案事業和重點檔案保護、搶救、徵集、徵購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區檔案事業,對全區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業務上受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檔案室並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村(居)務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工作納入工作計劃並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八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接收、收集、徵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檔案。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重視對反映少數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內容的檔案進行收集、徵集、整理、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 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
(一)列入自治區、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自治區、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5年向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年向專門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室)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室)接收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門檔案館(室)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室)移交;部門檔案館保管的永久檔案,在本館保管滿20年,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塵、防光、防磁、防高溫、防高濕、防有害生物和氣體設備、設施,防止檔案的破損、褪變、霉變、蟲蛀、消磁和散失。對重點和特殊載體檔案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二條 機關、國家以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和主要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形成的檔案,歸國家所有。
國有企業單位發生資産與産權變動或者國有事業單位性質改變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的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以及重要設備更新等項目進行鑒定或者驗收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檔案進行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組織或者承辦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性、全國性會議(以下簡稱重要會議)和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所形成的檔案,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在活動結束後60日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建設。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及自治區直屬單位檔案機構應當逐步建立互聯互通的檔案資訊網路和檔案資訊資源數據庫。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範標準管理電子檔案。
第十六條 鼓勵集體和個人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所有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綜合檔案館應當設置政府公開資訊查閱場所,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的檔案,利用者如需複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擅自複製。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接收、收集、整理檔案的;
(二)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執法監督檢查的;
(三)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時擅自複製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交回檔案複製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 妨礙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廣西日報 2007-07-17
編輯: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