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重慶市高院出臺的《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工作的審判崗位領導幹部任職限制的規定》開始實施,有配偶、父母、子女當律師的法院領導,在3個月內可自行決定去留,如果直系親屬繼續當律師的,那法院領導就要辭職。而出臺的另一新規則對法官離職“下海”當律師的也有了限制,兩年內,全市法院審理的案子不能由其代理,而其終身也不能代理案子在當過法官的法院打官司。
據了解,《規定》對哪些屬於“審判崗位領導幹部”進行了界定,即:全市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委員以及審判、執行部門正、副職領導。
市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同樣適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在當地擔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法院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