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號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已經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佈,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問責情形
第三章 行政問責方式和適用
第四章 行政問責程式
第五章 復核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行政人員依法履行行政職責,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下統稱行政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問責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問責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市和區、縣監察機關在行政問責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問責工作;
(二)研究行政問責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相應建議;
(三)負責受理、調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問責案件,並提出處理建議;
(四)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行政問責的處理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行政問責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明確監察、法制、人事等部門或者機構在行政問責工作中的職責,負責受理投訴、控告和檢舉,開展調查,提出擬處理意見等工作。
第五條 行政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權責統一、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監察機關報告行政問責工作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向區、縣監察機關報告行政問責工作情況。
第七條 行政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自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決定、命令、部署,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監察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對行政人員進行有關建設法治政府知識的培訓。
第二章 行政問責情形
第八條 行政人員有下列應當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對依申請、請求、申訴的行政行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查、決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制止、糾正的;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産權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式、標準等事項,拒絕答覆的;
(八)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行政訴訟應訴職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職責,損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關係的;
(九)未履行資訊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