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媒:“兩岸關係條例”應跟上時代變化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日期:2012-05-16 10:13

 

  最近,有關臺商擔任大陸政協委員、大陸“置入性行銷”以及大陸官員來臺招商等問題,一一登上了島內媒體的顯著版面。民進黨炒作這些問題所依據的,正是“兩岸關係條例”,而這也正顯示了該條例完全跟不上兩岸關係的新時代。

  首先,有關臺商是否可以擔任大陸政協委員的問題,民進黨是以“條例”第33條為依據,並主張“陸委會”對擔任政協委員的臺商罰款。我們認為,有關第33條的規定,在當時制定時確有其必要,但從該條例制定至今,臺商在大陸人數日益眾多,而以當前的兩岸關係,臺當局能有助於臺商者有限,因此,臺商以擔任當地政協委員的方式來自救,並非背叛,更非罪大惡極。

  誠如臺商所言,擔任政協委員為無給職,只是希望透過這個管道來表達臺商的心聲與問題而已。我們認為,“陸委會”應該正視現實,了解臺商擔任政協委員的功能與意義,並從臺商是否在其中有不當政治性言行為裁罰依據。更何況,這些臺商本來就心向臺灣,當局何必笨到要把自己人推到對岸的手中呢!

  再以置入性行銷為例。自2008年以來,兩岸交流日益密切,經貿關係甚於以往,但大陸至今仍不能到臺灣媒體登廣告,於是乎,出現了一些置入性行銷的情形。我們認為,在現行規定下,違反者就該罰,但這樣一種規定,似已完全跟不上腳步的變化。雖然臺灣某些“獨派”色彩的媒體很難拿到大陸廣告,因此持反對立場,但這是他們採取立場所應付出的代價,豈可要其他媒體陪葬。

  臺當局擔心一旦大陸廣告大舉入臺後,可能造成臺灣媒體過度依賴大陸廣告的現象。我們認為,這個想法也站不住腳,因為這是可以管理的問題。當局不思考管理辦法,卻採用最笨的全面禁止手段,對於臺灣媒體的發展又有何好處?此外,當局可以限制廣告的種類與性質,以排除政治性或統戰性廣告,並且以重罰來處分違規媒體。當局舍此而不為,可謂怠惰!

  最後是有關大陸官員來臺招商問題。根據民進黨“立委”的質詢,大陸官員來臺招商違反了“條例”第18條,即所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因此,“陸委會”應強制其出境。這裡面就牽涉到一個基本問題,為什麼大陸不能來臺招商?又何謂招商?現在兩岸經合會下還設立了兩岸産業合作委員會,既然兩岸産業要合作,就牽涉到相互招商問題。因此,“陸委會”不能一方面反對招商,又一方面要推動産業合作,豈不是自打嘴巴!何況,臺灣也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當局也應積極到大陸去招商才是,怎麼反而自我限縮,又禁止大陸招商呢?

  原來,“兩岸關係條例”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實在是因為腦筋太僵化了。

  (摘編自臺灣中央日報網路報)

 
編輯: 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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