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福建省旅遊局獲悉,由國家旅遊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制的新版出境旅遊示范合同文本近日正式下發,合同重點對目前旅遊市場上的不規范操作行為進行了約定。其中首次明確規定,不可抗力增加支出應協商分擔;旅行社擅自增加購物點,將支付違約金。
不可抗力增加費用應雙方協商分擔
不久前,因冰島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滯留歐洲,多數費用由旅客承擔。在新版合同中,這種情況被明確規定為“應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新版合同還規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須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此處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合同中禁用“準星級”等模糊用語
目前多數旅行社在給遊客的旅行線路中,多將非星級酒店標注為“準×星級”、“挂×星級”等模糊字眼替代。
新版出境遊合同規定,旅遊行程中安排的娛樂活動,須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如安排了另行付費項目,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遊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計劃行程為原則。
同時,旅遊《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新版旅遊合同首次對旅行社違約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規定組團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總額,並按標準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至20%的違約金。
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按遊費10%賠償
新版出境旅遊合同中規定,出境社領隊或者境外導遊,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旅行社須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境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須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拼團、轉團要事先告知
而在新版出境遊合同中,將組團方式明確列為“合同標的”部分內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說明中還明確:出境社拼團、轉團時,應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
新版出境遊合同明確要求,出境社未經遊客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遊客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來源:海峽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