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舊西藏封建農奴制一角

時間:2008-04-24 13:21   來源:新華網

  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社會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落後。佔西藏人口不到5%的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佔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而佔西藏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卻不佔有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沒有人身自由,不得不依附於領主的莊園為生或充當世代家奴,遭受強制的烏拉差役、租稅和高利貸三重剝削,生活在死亡線的邊緣。據不完全統計,僅噶廈(舊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噶廈和莊園主支的差,佔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高的達到70%至80%。60%以上的農牧民背負著沉重的高利貸債務。

  舊西藏流行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維護人的社會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法典明文規定,上等上級的人的命價為與其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的命價僅為草繩一根。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可以隨意買賣、轉讓、贈送、抵押和交換農奴,掌握著農奴的生、死、婚、嫁大權。農奴的子女註定終身為農奴。農奴主可以任意打罵農奴,對農奴使用斷手、剁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投崖等極為野蠻的刑罰。

  在農奴制條件下,地方政府佔實耕土地的31%,貴族佔30%,寺院佔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對貴族和寺院領主有封賜、沒收和調整土地的權力,有對非耕地開荒的批准權及對土地糾紛的裁決權,還有對所有耕地攤派或增減差役的權力。

  寺院上層僧侶既是西藏的主要政治統治者,也是最大的農奴主之一。達賴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的首領之一,兼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實行僧俗官員雙軌制,僧官大於俗官。據1959年統計,在全西藏330萬克(此處指藏民族使用的面積計量單位,15克相當於1公頃)耕地中,寺院和上層僧侶佔有121.44萬克,佔36.8%;貴族和由僧俗官員組成的官府則分別佔24%和38.9%。哲蚌寺當時就擁有185座莊園、2萬名農奴、300個牧場和1.6萬名牧民。據20世紀50年代的調查統計,西藏共有2700多座寺廟,12萬僧人,佔當時西藏總人口的12%,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男子出家為僧。1952年拉薩3.7萬城鎮人口中,竟有1.6萬名僧人。遍佈西藏各地的寺廟、比例極高的僧人和眾多的宗教活動,聚斂和消耗了西藏大量人力資源和絕大部分物質財富,成為妨礙生産力發展的沉重枷鎖。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領主佔有的情況下,農奴主分配給農奴一塊瘠薄的“份地”,農奴除了長年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勞動外,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稅。在牧區,大部分牲畜被農奴主佔有。牧奴雖佔有一些牲畜,但由於是在農奴主的牧場上放牧,所以農奴佔有牲畜的數量,便成了農奴主支派差稅的依據。農奴為了領得“份地”,而投在農奴主自營地上的剩餘勞動,構成了勞役地租,這是西藏農奴制社會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勞役、實物、貨幣三者兼有,而以勞役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計算,無論是“堆窮”(堆窮和差巴都是農奴的一種)向農奴主莊園自營地支差的份地,即“內差”份地 ,還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專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剝削率均在70%左右。在牧區,牧租剝削率約在50%以上。西藏的農奴主都放債,債利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除通常借債外,還有強迫借債,即債主強迫把債務攤派給農奴。多半是強行放給鹽、茶,而收回糧食、土特産。農奴主的放債,不單純為索取債利,還為了避免農奴逃亡,把農奴捆在莊園裏,以進行長期剝削。西藏農奴主對土地的佔有及對其他重要生産資料的壟斷,是他們殘酷剝削農奴的基礎,也是強制農奴人身依附於農奴主的重要條件。早在17世紀後半葉,五世達賴頒發的《村地文書》即明確規定:人(農奴)和水、草、森林,是跟隨土地一併封給農奴主的。農奴主可隨意出賣、抵押、轉讓或處死農奴。嫁出或外贅一個農奴要換進一個農奴。農奴主還強迫那些未直接為其支差的“堆窮”繳納人役稅,以示人身依附關係。

  封建農奴制度的殘酷壓迫和剝削,特別是政教合一制度下宗教和寺院對人力、物力資源的無窮無盡的消耗及其對人們的精神奴役,嚴重地束縛了勞動者的生産積極性,窒息了社會的生機和活力,使得西藏的發展長期處於停滯狀態。直到二十世紀中葉,西藏社會仍然處於極度封閉落後的狀態,現代工商業和現代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幾乎沒有,農業生産工具簡陋,主要農業區仍用木犁、木鋤,收穫量僅為種子的4~5倍;畜牧業牛羊的成活率分別約為50%和30%;手工業一般作為家庭副業,如捻毛線、織氆氌、畜産品加工等,工具和技術也很落後;城市手工業者對封建領主有人身隸屬關係;商業不佔重要地位;傳統農牧産品交換,以物易物。廣大農奴饑寒交迫,生存維艱,因饑寒貧病而死者不計其數。拉薩、日喀則、昌都、那曲等城鎮中,乞丐成群,到處可見滿街要飯的老人、婦女和兒童。西藏農奴制社會的生産力水準低下,擺脫帝國主義侵略,打碎封建農奴制的枷鎖,成為西藏社會進步的歷史必然和西藏人民的迫切願望。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順應歷史發展規律,從西藏廣大人民的利益出發,積極促成西藏和平解放,並通過推動民主改革、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進行大規模的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等重大決策和措施,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命運,有力地推動了西藏社會的跨越式發展。(參木啦 李曉亮)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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