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移民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規定符合條件者可辦理“一年多簽”,自8月1日起施行。
修正後的辦法規定,大陸游客要“一年多簽”必須符合三種條件的一種:依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且經許可;從申請日起回算12個月,如果個人游來臺兩次以上;大陸發給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如果是多簽,也可辦理。
臺灣觀光部門表示,推動“陸客優質團”與“陸客個人遊”是未來大陸游客觀光業務的首要目標,可以提升大陸游客來臺灣旅遊的品質及觀光業界的收益。
據臺觀光部門介紹,2011年6月開放部分大陸城市居民個人遊後,到今年6月底,個人遊赴臺旅客累計達43萬人次,每年成長幅度很大。(記者裴闖 李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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