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11日向中新社記者證實,漳浦縣地方稅務局綏安分局原副局長黃錦強因多次向臺商和其他民營企業索取、收受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萬元。
2012年春節後,漳浦縣巡迴檢察工作人員在走訪台商時,有臺商反映該縣地稅工作人員存在利用查稅職便索取賄賂現象。接到報告後,當地檢察院經過深入排查,決定對涉案的漳浦縣地方稅務局綏安分局原副局長黃錦強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間,被告人黃錦強利用其擔任漳浦縣地方稅務局綏安分局副局長等職便,共20次向納稅人索要或非法收受納稅人款物,共計人民幣543520元,其中,既遂金額為403520元,未遂金額為14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錦強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記者 張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