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協議的簽署,為兩岸兩會協商寫下歷史新頁,將有力地推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的後續商談。
8月9日,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臺北舉行第八次商談,並正式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這兩項協議的簽署,將積極促進兩岸投資、貿易等經濟往來,為兩岸同胞特別是臺灣同胞創造新的福祉,同時有力地推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的後續商談,不斷為兩岸關係增加前進動力。
多年來,大陸方面一直把維護臺商合法權益作為日常重要工作,把與臺商共同發展作為努力的目標,切實執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建立有關臺商投訴協調機制,積極有效地依法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同時努力幫助臺資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努力為臺資企業打造穩定、公平、有利的投資經營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在兩岸商簽投保協議的過程中,大陸方面一直持積極態度,並充分考慮到兩岸之間的特殊情況和臺商的需求,最大限度地釋放了善意,目前投保協議中的很多安排已經超出了一般投資保護協議的範疇。比如在效力方面,可以溯及既往,也就是説,不論在協議簽署前或簽署後,只要投資糾紛尚未解決,就能通過新的機制解決。在適用範圍方面,不論直接投資或經第三地間接投資,只要是臺資,都視同臺商,均在保障範圍內。在人身保護方面,不僅對投資者適用,對臺資企業員工、臺商眷屬也一體適用。另外,在臺商投資人對投資人的爭端處理方面,原本不在投保協議規範內,基於保障臺商權益,最後仍然將其置入投保協議規範,並將以仲裁方式或是訴訟方式處理。甚至當智慧財産權成為投資標的時,兩岸投資人間的智慧財産權糾紛也適用投保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