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錦貴在3日召開的第十七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上説,至今福建共制定了專門的涉臺地方性法規11部,已廢止2部,目前有效的仍有9部。
袁錦貴説,福建把涉臺立法作為福建地方立法的重點,福建省及福州市和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規中含有64個涉臺條款,目前仍有效的有48個。
目前,福建涉臺立法的內容涵蓋了經濟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比如保護臺灣同胞政治、人身、財産和經營自主權等各項權益;鼓勵臺灣同胞來閩投資,促進閩臺經貿合作;方便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涉臺文物保護等。
袁錦貴説,福建的涉臺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福建省縣、社兩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首次出現涉臺條款。“細則中有關臺胞可以參加直接選舉的規定,首次明確了對臺灣同胞在大陸政治權益的保障,是全國地方立法的首創。”袁錦貴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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