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0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12月22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海關總署署長盛光祖日前簽署命令予以公佈。該《管理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促進兩岸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協議》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臺灣之間《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産地管理。
第三條 從臺灣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産地為臺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協議》協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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