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産權。”
林地與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産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讓農民依法享有對林木的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林改實踐證明,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讓林農獲得充分的經營自主權,能夠極大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使林業生産關係適應林業生産力的發展,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産力。
要“按戶承包、按每人平均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國家把集體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作為財産交給農民,是集體財産産權的初始分配。對於集體林地林木的初始産權,要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平等地分配。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林木發包給農戶承包經營時,要依法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份額,切實做到“按戶承包、按每人平均山”,要突出一個“均”字,確保“人人有份”。
要尊重農民意願。農民群眾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推進改革,必須尊重農民的意願,更多地聽取農民的意見,讓農民真正當家作主,讓農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使農民對改革的方案、過程、結果滿意。推進改革也必須充分尊重群眾的民主權利,把“改不改、何時改、怎樣改”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交給群眾,決不包辦代替,更不強迫命令、強制推行。
要堅持依法辦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程式要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森林法》等法律保持一致。改革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同意,做到內容、程式、方法、結果四公開,不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同時,對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規範的,予以維護;合同不規範的,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糾正。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流轉的期限過長、面積過大、租金過低的“三過”集體林地,必須選擇採取期權分山、利益調整等方法,合理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
要堅持農民得“大頭”。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處理好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的關係。首先是保證農民的利益,堅持還權於民、還利於民,確保農民在林地林木産權的初始分配上得“大頭”,確保農民在林業生産經營的利益分配上得“大頭”。要切實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該給的利益要給足,該減的負擔要減夠,該搞的服務要搞好。同時,要確保生態受保護,不以資源的過量消耗為代價,更不以破壞生態為代價,這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