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4日行政強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後,行政強制的相關問題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有人對“行政強制”産生了誤解,以為該法是專門強化“強制”的。事實上,“行政強制法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的。”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有諸多內容體現了“保護公民權利,規範和限制行政權力”的立法宗旨。
設定行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實施評估
行政強制直接影響著行政管理效率,更與公民權利保護密切相關。為了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審稿根據常委委員建議,增加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式。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指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同時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執法主體必須是正式執法人員
行政強制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目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託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用臨時人員執法,執法的隨意性較大,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因此,應當對行政強制的執法主體進一步加以規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兩項內容。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説,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一些非行政機關越俎代庖行使行政強制權的問題。對於委託實施行政強制,或者雇用臨時執法人員執法,張世誠表示,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來實施。行政強制對公民人身權、財産權的限制,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同時必須要由國家機關來實施。
張世城舉例説:“就像有個小偷偷我東西了,我不能把這小偷暴打一頓,我只能扭送公安機關。”從行政強制主體來説,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該歸位就歸位。行政強制在我們國家是一個非常完整的行政權,應當由行政機關來實施,其他委託的組織都不能再搞了。
行政機關不得夜間執行不得停水停電
近年來,夜間“突襲”執行的事不時發生,“堵被窩”成為某些執行機關和人員完成工作的“殺手锏”。夜間執行提高執行率的同時,也引來了“不以人為本”的詬病。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更為了降低行政行為對百姓生活的負面影響,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外,草案還明確,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