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 新華社發
2008年6月18日,中日兩國政府同時宣佈,雙方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該共識有兩點核心內容:一是雙方在東海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二是雙方在東海北部海域邁出共同開發的第一步。這項共識是雙方經過3年多時間艱苦磋商達成的,體現了雙方的冷靜、務實和智慧,從中可以看到雙方決
心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強烈意願。
中日兩國隔海相望,一衣帶水。兩國之間的東海是兩國人民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的紐帶。在現代海洋法制度下,中日兩國在東海海洋權益問題上出現了複雜而又難以解決的爭議。前幾年,受中日關係大氣候影響,東海爭議日益突出,成為中日關係發展的嚴重干擾因素。發展長期穩定的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符合中日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妥善解決東海問題,中日雙方于2004年10月啟動東海問題磋商。2006年10月,中日關係打破政治僵局,實現轉圜,兩國領導人接連進行“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之旅,雙方一致同意建立並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兩國關係的改善和發展為加快東海問題磋商注入了動力,兩國領導人一致同意,要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此次雙方同意擱置爭議、邁出共同開發第一步,是雙方妥善處理東海問題、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舉措。
自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和中國領導人就東海有關問題多次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中日雙方此次就東海共同開發達成原則共識,標誌著這一重要構想開始付諸實踐,契合和平、合作、發展的時代潮流。
此次中日雙方達成的原則共識,是一個互利雙贏的結果,符合雙方的根本利益。政治上,顯示中日作為兩大鄰國有誠意、也有能力通過對話和協商解決彼此之間的分歧。安全上,有利於東海乃至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外交上,有利於中日關係的健康穩定發展,有利於推動建設和諧周邊、和諧亞洲。經濟上,將推動中日加強在能源領域的互利合作,給雙方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涉及主權問題的情況下進行共同開發,擁有充足的國際法依據和豐富的國際實踐。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域劃界的爭議當事國可在劃界之前達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這種安排不影響當事國在海域劃界問題上的立場,也不影響最終的劃界結果。從國際實踐看,共同開發本質上是一種能為當事各方接受的政治安排,不影響當事方的劃界立場,其目的在於超越分歧,穩定和發展雙邊關係,實現互利共贏,併為爭議的最終解決創造條件。
受到中日合作前景的鼓舞,中國相關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表示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通過簽訂相關商業合同,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這項合作的實施,將為中日兩國企業合作開採海上石油資源開闢廣闊前景。(作者為本報駐日本首席記者 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