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中國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于慶泰大使(左)在閉幕會議上與其他代表交談。 當日,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在泰國曼谷閉幕。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于3月31日在泰國首都曼谷拉開帷幕,這是去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巴厘島路線圖”後啟動的首輪相關談判。 新華社記者 淩朔 攝
專訪:“氣候變化新協議達成取決於發達國家政治意願”——曼谷氣候變化談判中國代表
新華網曼谷4月4日電(記者 沈敏)巴厘島會議後首輪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即將在泰國曼谷結束。中國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于慶泰大使説,曼谷開啟的未來一系列談判順利與否,能否實現在2009年年底前達成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既定目標,取決於發達國家是否有真正政治意願採取真正行動落實承諾。
來自160多個國家的上千名代表參加了3月31日開始在曼谷舉行的會議。中國政府派出於慶泰率領的12人代表團參加了談判。
于慶泰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説,去年巴厘島會議經過艱苦談判出臺了“路線圖”,但這僅僅是一個新的起點。能否在2009年達成《京都議定書》(後稱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2012年)後的國際合作協議,還要經過複雜的談判過程。曼谷會議是巴厘島會議後展開的第一輪談判,主要是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後稱公約)和議定書要求確定工作計劃,為之後兩年內的談判工作爭取一個良好的開端。
“我們抱著信心而來,也帶著希望離開,”于慶泰説。中方希望,在今後一系列談判中,公約各締約方,尤其是發達國家能夠真正恪守公約中的規定,拿出真正的政治意願,採取真正行動,不要像以往停留在口頭表述上。
今後氣候變化談判仍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談判,“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仍將是談判的根本原則。發達國家雖然表面上不反對這個根本原則,但落實到具體行動上,各國的表現不同,有些比較積極,有些明顯滯後。于慶泰強調,公約中的表述清楚説明: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能做什麼取決於發達國家提供多少支援”。
在資金方面,現有公約框架下運作的基金項目相對需求而言是杯水車薪,而發達國家的做法往往是將原來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官方發展援助加以重新包裝,以求敷衍了事。
在討論中,一些發達國家對技術轉讓進展緩慢,把責任推向市場,推諉稱技術專利掌握在企業手裏,政府無能為力。于慶泰説:“發展中國家並不要求發達國家把私營企業都變成慈善組織,讓它們把技術無償送給發展國家使用。但是,發達國家政府手中掌握著多種政策工具,可以通過稅收等措施鼓勵企業,引導企業以合理的價格將技術轉讓給發展中國家。另外,發達國家政府自身掌握很多技術專利。”
于慶泰説,在談判進程中,個別發達國家出於自身考慮,企圖重新界定和解釋公約和議定書中的基本原則,提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應該適用於發展中國家內部,也就是讓發展中國家中的所謂“高排放國”也作出減排承諾。
“這是非常危險的企圖,”于慶泰説。“要合作,就必須有一個各方都接受的基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國際合作框架的基礎就是公約中的基本原則,任何攻擊這個基礎的企圖,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事業的前途非常不利。”
近來,發達國家輿論大談中國應該像發達國家一樣作出減排承諾。對此,于慶泰評價説:“這種報道如果不是無知,就是別有用心。”在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問題上,不能只看現在,不看歷史;不能只看總量,不看每人平均;不能只看生産,不看消費。
于慶泰強調説,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中國已作出了很多貢獻:中國政府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和可持續發展國策,明確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間將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耗降低20%等宏偉目標,中國還于去年6月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