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不能淪為推卸責任的幌子 資料圖片
記者15日從深圳市國土房産局獲悉,深圳正式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意見》規定,戶籍限制的“障礙”將逐步被突破,包括“非深戶”在內的更多低收入家庭被納入“深圳住房保障體系”的保障範圍。此外,深圳還將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意見》中規定,在國家提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模式基礎上,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並按上年度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確定,每年向社會公佈租金調整結果。深圳市國土房産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是在借鑒香港住房保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深圳市戶籍與非戶籍人口倒挂等實際情況提出的措施。根據深圳市住房建設規劃,今後公共租賃房將佔政策保障性住房總量的80%左右。有關人士表示,這將有利於更多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又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為戶籍特困家庭)的“夾心”低收入戶籍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意見》提出,在著力保障戶籍人口家庭的基礎上,通過公共租賃住房方式,從産業園區配套公寓和宿舍、城中村環境整治、按參加社保年限逐步納入住房保障體系等多方面考慮,改善非戶籍人口的住房條件,將非戶籍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分年限逐步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意見》指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是實現住房保障的有效手段。要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有關人士指出,這將對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切實改善深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注意到,《意見》還規定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提出在今後所有新審批、新開工的保障性住房中,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所有保障性住房按“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 (陳驍鵬 虞海霞)